申報條件
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(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除外),可按自愿原則投靠在杭父母(集體戶除外)。
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(含再婚生非獨生子女)以及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但經計劃生育部門處罰后的多子女,均與其他獨生子女一樣隨父遷移落戶(租住私房、掛靠集體戶口,不予辦理子女投靠)。
提交材料
① 書面申請(在杭父母為申請人) ;
② 申請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戶口本(原件、復印件)或者戶籍證明)、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(16周歲以下子女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,不需提交);
③ 結婚證(原件、復印件 );
④ 出生證(原件、復印件) ;
⑤ 合法固定住所證明(若父母為杭州市區家庭戶掛靠戶口,戶口掛靠地不能是集體土地、軍產、違章建筑等。);
⑥ 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同意落戶證明及居民身份證(原件、復印件)(同意落戶證明格式:同意**等*人戶口遷入,并允許落戶至“按規定可以遷往其它可居住落戶地址”為止。 簽名(蓋章) 年月日);
⑦ 其他視情需提供的證明材料。
辦理程序
派出所受理,分局審批, 20個工作日。